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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03-31 07:31:18 查看次数:3980 次

关于开展典当、融资租赁行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的通知

各有关设区市经信委(经贸委、经发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泉州市金融工作局:

    现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典当、拍卖、融资租赁等行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5〕21号)转发给你们(附件1),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风险排查内容

    (一)典当行

    1.典当行是否存在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违规行为。

    2.典当行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是否假借企业名义或由企业提供担保,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

    3.是否有违法违规记录,资金周转是否正常。

    4.是否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在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绝当物品销售点。

    5.典当行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同时还投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企业。

    6.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是否超过其入股资金。另各设区市监管部门应对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金额、当物类别和典当利率列表汇总备查。

    (二)融资租赁

    1. 融资租赁企业是否存在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违规行为。

    2. 融资租赁企业可能发生的非法集资风险点,包括企业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假借企业名义或由企业提供担保,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对发现有违法违规记录、资金周转紧张、经营困难等情况的融资租赁企业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投资融资租赁企业同时还投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企业的融资租赁企业股东,要列为重点排查对象,防范非法集资风险蔓延。

    二、风险排查方式

    (一)典当行

    1.结合年审对辖区内所有典当企业进行逐户排查。重点检查企业财务记录、银行对账单、业务合同或凭证等反映资金来源和流向的材料。

    2.核对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与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填报信息是否一致。

    3.通过约谈企业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及其他员工,排查非法集资线索。

    (二)融资租赁

    1.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企业财务记录、银行对账单、业务合同或凭证等反映资金来源和流向的材料,核对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是否与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填报信息一致。

    2.约谈企业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或其他员工,查找非法集资线索。

    3.通过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检查、分析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对于一些不按要求通过上述信息系统及时报送以及存在报送虚报数据的企业,要督促其立即整改,及时、真实填报信息。

    三、工作要求

    (一)请各设区市监管部门于1月21日前,将本地区的典当、融资租赁行业风险排查工作报告和典当行风险排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加盖公章后报送至我委。

    (二)各级监管部门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做好当前风险监测和防范工作,典当行业风险排查可结合年审工作,加强现场检查力度;注重信息收集,发现风险苗头要及时进行调查了解,并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

    (三)各级监管部门要强化日常监管,通过门户网站、行政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接收公众来信,对外公布举报电话和传真,接收群众举报。省经信委员监督举报电话:0591-87833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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